自2019年以来,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速去杠杆、调结构的背景下,此前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积聚的信用风险、现金流压力加速显现,不良资产处置的规模和需求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1年,银行业累计处置不良资产3.13万亿元,同比增加0.11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中小银行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改革,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与此前《政府工作报告》曾提及的“对不良资产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不同,明确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尚属首次。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也聚焦不良资产行业纷纷建言献策。
其中,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王贵国提交了《关于加强催收行业自律的提案》、《关于将催收行业纳入行政监管体系的提案》,建议加快成立催收行业协会,构建严格的行政监管体系,以此引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也是他继2018、2019年后第三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相关议案。
催收行业规范治理迫在眉睫
如何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化解不良资产累积风险,已经成为当前政府经济治理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催收行业作为化解不良资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增加就业岗位和政府税收、弥补救济缺失、防范与化解金融信用风险、助推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有重要作用及潜力。然而由于立法、监管、自律等方面的原因,催收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据统计,当前催收机构有12000家之多,从业人员规模在百万以上。在行业不断壮大的过程中,鱼龙混杂、准入门槛较低、催收机构执业权利缺失、催收行为异化失范、竞争秩序混乱、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渐次出现。如有的投机者为抢占市场便发起恶性竞争及做出违法行为,这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也使催收行业声誉受损,亦使催收机构的社会价值无法得到应有的重视。此外,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也趁机混水摸鱼,甚至通过反催收联盟这种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混淆视听,从而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针对上述存在的突出现象和问题,王贵国认为,在全国推进依法治国但催收行业立法空白的背景下,加快催收行业自律,使之沿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对规范行业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稳健有序的金融秩序,特别是建立国家的法治社会战略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先行开展行业自治管理,能够从源头上提高催收行业的整体素质,避免不当催收行为发生,同时也能弥补立法和监管方面的不足,这既是行业发展的过渡选择,也是对行政监管的有力补充,就现阶段而言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鼓励支持成立催收行业协会
目前我国催收行业缺乏成熟的行业自律组织,虽然行业有识之士正积极探索行业自律,但收效甚微,相关部门常以催收行业没有主管机构等为由,拒绝批准行业协会的成立,其结果是使行业自律发展陷入困境。
对此,王贵国建议,在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有关规定下,尽快成立催收行业协会,以此引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鼓励支持设立催收行业协会。建议在催收行业内成立催收行业协会,通过该协会制订行业自律规则,以弥补立法与监管的缺失,解决催收行业的燃眉之急。建议民政部等相关部门适度放开行业协会设立的审批限制,鼓励和支持催收行业成立具有公信力、组织架构完整的全国性催收行业协会及地方性催收行业协会。
可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性催收行业协会,待地方性行业协会运作成熟后再逐步建立全国性催收行业协会,从而有效遏制行业乱象。
二是允许协会制定行业规约,就行业的准入标准、机构资质、行为准则、自律管理等内容做出规定。具体可结合我国催收行业现状引入评级机制,逐步健全催收行业协会教育培训、资质认证、奖惩监督等职能,支持协会开展行业技能相关培训和考试,定期评奖评优和建立红黑名单公示制度,支持评定等级为优秀的催收机构享有更多的执业权利,以实现催收行业的优胜劣汰。
三是促进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建议由银保监会、统计局、工信部等部门为行业协会提供技术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加强对行业关键数据的统计汇总,建立数据披露与共享机制,为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管打造信息基础设施;加强政府部门同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畅通行业协会发声渠道,引导行业协会优化内部管理架构,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维护行业良好的竞争秩序。
参考征信行业,将催收行业纳入央行监管
目前《信用服务业分类及编码规范》已将债务催收划分为信用服务行业;同属于信用服务行业的征信业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催收业而言,征信业的监管框架具有示范意义。
2013年3月15日,我国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对个人及企业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征信业务的基本规则、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进行了规定。
2021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宣告了征信行业 “弱监管、弱执法”时代的结束,使征信监管更有法可依。随着征信监管规则的逐步明确,征信行业走上更为规范的发展道路。
反观当前的催收行业,仍处于无人监管又多头监管的局面,即通过金融监管部门规范金融机构来实现对催收机构的间接监管。此种模式的弊端已渐次显现。一方面,主管机关无法掌控催收机构的活动,也无法深入到催收作业层面进行监管,然恰恰是作业层面的失控,导致催收行业乱象丛生;另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以外的委外催收,现行规则作用不彰,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规模的不断扩大,这些领域的催收需求也迅速膨胀,而催收乱象就主要集中在这些领域;此外,间接监管模式无法使催收机构的信用服务功能与风险防范功能有效发挥。
对此,王贵国建议,一是要构建行政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建议在综合平衡催收行业多方主体利益的前提下,构建严格的行政监管体系,而其当务之急是先明确行政监管机构,使其承担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督查催收行为、接受民众投诉、制定行政处罚等职能。考虑到催收行业属于信用服务行业及与金融业有紧密联系,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
建立催收机构持牌经营制度
王贵国认为,这样做一方面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及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另一方面亦可有效节约机构设置成本。二是要明确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资格等监管内容。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下,采取下述措施:(一)以合理竞争为原则,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催收机构具有一定的业务承载能力与整体行业素质;(二)建立催收机构持牌经营的制度;(三)严格从业人员的资质,催收员需持证上岗。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加大不良资产处置,说明不良资产在金融业的积累,已成为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风险因素。无论通过何种路径处理不良资产,最后都要落到“催收”环节,这对于催收行业尤其是依法合规经营的头部催收机构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
王贵国建议,一些具影响力、有公信力及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率先研究从业资格的具体问题,并在本公司先行执行,即向经过培训并符合条件者发放从业证书。然后渐次将此类培训和证书发放扩大到公司外的人员,使公司的证书成为一个品牌,一个其他同业机构均认可的品牌。
当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而庞大的工程,在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推动不良资产处置行业规范发展同时,社会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健全等同样必不可少。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谢勇提交了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奖惩法》的议案,建议要在国家层面对社会信用奖惩机制进行专项立法,做到“全国一盘棋”,有效规范和整合我国现行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同时,提出了社会信用奖惩机制运行中应该遵循的原则:便利诚信、约束失信、依法依规、合理必要、公正公开。这对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成全社会诚实守信风尚的形成,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闻来源:今日头条(策划撰稿:网易财经 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