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学习<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通知》,2022年9月29日上午10点,由湘潭大学信用风险管理学院主办、湘潭大学信用协会协办的“法规宣讲”讲座在法学楼东附一楼会议室进行,由刘宗胜教授为我院师生做了题为“《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释义”的演讲。讲座由我院副院长肖伟志教授主持,院长顾敏康教授、易立峰书记、史强教授、蒋都都老师、周红星老师、张雨老师、贺译葶老师出席了本次讲座。

刘宗胜教授受湖南省发改委委托,组织开展《条例》释义工作,目前已于今年9月正式发行了《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释义本。刘教授应学院邀请,开展本次《湖南省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讲活动。会议初始,刘教授表示目前已经出台的省级社会信用条例共有18部,《条例》与其他社会信用条例一样分为七章,共46条,于2022年5月26日颁布。随后又介绍了《条例》的出台背景,分章节、分条款解读主要内容,厘清了条款之间的承接关系。
会议上刘教授指出《条例》的核心概念是“社会信用”,老师们就“如何定义信用、社会及社会信用”展开了讨论。刘教授结合2018版《信用基本术语》中对信用的定义进行了解答。社会信用需从广义上的社会与信用进行理解,而广义上的信用还包括政务诚信与司法公信,但是对于《条例》是否应当对政务诚信进行规范,刘教授持保留意见,并说明道“信用体系建设最大的缺陷是信息无法互联互通及共享。目前部分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不互通,导致政府部门难以掌握全面、完整的信用信息,进而无法精确的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主持人肖伟志教授表示“《条例》虽然篇幅不长、条文不多,但是结构完整,对湖南省信用建设来讲是非常重要的标志,值得我们共同学习。”并建议同学们运用二阶观察法,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理解信用信息、定义信用信息。当站在立法者角度观察《条例》时,便可以领悟到湖南省政府在《条例》中规定政务诚信这一举动体现出来的“刀刃向内”的精神。

在互动环节,张雨老师提出信用服务机构的范畴问题,能否由市场化服务机构扩大到公共化信用服务机构乃至政府,引起了全场老师的讨论。刘教授表示若将信用服务机构放入《条例》第六章内,便是指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不包括国家的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而蒋老师认为信用服务机构的名称并非主要考量因素,应以其建立依据来定位信用服务机构的性质。两位老师的观点相互碰撞,吸引了同学们的关注,并展开了讨论。
最后,肖伟志教授总结性的表示:当法律与政治失灵时,不妨让《条例》营造出来的信用环境补上缺口。同学们用热烈的掌声,表达了对刘宗胜教授及学院开展此次讲座的感谢。
本次法规宣讲对同学们有很大的启发。会后,我院2022级研究生廖柳晴同学表示“此次讲座让我对《条例》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也获得了有关信用立法的前沿信息,同时,会场上的学术氛围浓厚,老师们各抒己见,也让我明白了要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获益匪浅。”我们作为信风院学子,应当仔细研读《条例》,在助力建设信用体系的道路上不断进取。
(作者:邓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