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4日早8点30分,我院于法学楼主楼七楼711会议室举办主题为“合宪性解释的理论争鸣与澄清”的专题讲座。本次学术讲座由湘潭大学蒋都都老师主持,主讲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我院肖伟志教授作为与谈人参与本次讲座。
李海平教授是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其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基础理论。他兼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研部主任,《当代法学》杂志副主编,吉林省第十七批政府津贴专家,著作有《后现代背景下行政法的范式转型——迈向反思型行政法》《团体法制的中国逻辑》等。

李海平教授从合宪性解释研究的兴起和发展出发,介绍了我国合宪性解释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2001年以前,偶发性的合宪性解释研究。
第二个阶段,2001年-2008年,宪法司法化中的合宪性解释。开始跟结束的时间节点分别对应 2001年齐玉苓案司法批复与2008年齐玉苓案司法批复的废除。关于齐玉苓案司法批复引起了学界关于宪法的司法化以及宪法的私法化(宪法能否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的广泛讨论。在此期间,德国以及美国的学说进入我国。其中德国的“间接效力说”对我国影响很大。
第三个阶段,合宪性解释的繁荣。伴随着2008年齐玉苓案司法批复的废除,学界将研究目光从宪法司法化转移到合宪性解释上。

在介绍了合宪性解释的发展历程后,进入到下一个部分,即合宪性解释的概念之争。李教授就当前存在的关于合宪性解释概念的学说进行了介绍。包括四种学说,分别是位阶解释说、三元规则说、二元解释规则说、保全规则说。其中,李教授为了说明三元规则说中的单纯的解释规则,就德国著名的吕特案进行了说明,用具体案例帮助理解单纯解释规则的含义。
李教授在对合宪性解释的概念争议进行说明后,进而转向论述合宪性解释的性质之争。李教授说到对于合宪性解释的性质的争论既包括合宪性解释是否包含宪法解释,也包括合宪性解释是何种解释方法。而其中的核心问题在于1.什么是宪法解释?有权或者无权是否应当纳入宪法解释的概念界定要素?2.依据宪法规定,法院是否具有宪法解释权?
反对法院有宪法解释权的理由包含两类。一是认为根据宪法规定,解释宪法的权利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二是认为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意味法律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而宪法不是。李教授对这两种观点都持反对意见,原因在于,首先宪法序言规定了
一切国家机关都有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那么法院作为国家机关自然也有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其次,李教授认为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应当全面看待,该条文的重点在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且对于其中“依照法律”条款的理解,李教授认为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授权,二是法律保留。在本部分的最后,李教授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即法院应当具有宪法解释权,但是应当对其作一定的限制。首先法院作出的宪法解释应当仅仅对个案有效并且不能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相冲突。此外,法院作出的宪法解释应当是针对个案的具体的解释,而不能做抽象的解释。
最后,李教授就合宪性解释研究的未来发展作了展望,指出合宪性解释与法治建设的相关性,合宪性解释是法律解释王冠上的明珠、蕴含着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职能分工的法理。合宪性解释是一个跨部门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一个有待深化和拓展的学术的论题。
与谈环节,肖伟志教授分享了自己的心得体会,并指出合宪性解释对于社会信用法的未来建设也有很大的理论价值,为我们未来的学习研究提供了新的角度和思路。蒋都都老师就自己一直在思考的宪法问题与李海平教授进行了交流。

最后,蒋都都老师对李海平教授所作的精彩讲座表达了感谢,并表示在本次的讲座中受益匪浅。蒋都都老师说到,虽然在座的很多同学都不是宪法方向的学生,但是很多问题都与宪法有关,本次讲座中关于方法论的知识也是法学学科共通的。本次讲座资料详实,内容丰富,让同学们对合宪性解释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至此,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的一致好评中圆满结束。